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茂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增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茂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71号3楼315B室。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陈鹏,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张晓辉,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上海茂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张晓辉、***、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增资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8)沪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茂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鹏、张晓辉、***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茂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9,221,952.8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46,621.95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鹏、张晓辉、***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402.69元,扣除执行费146,621.95元后余款202,780.7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鹏、张晓辉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及河北省张家口市的房地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及部分房地产涉及共有和抵押等因素尚未拍卖成交。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予以确认,且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审 判 员 龚斯峰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煜楠
书 记 员 朱晶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