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5342号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工业北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5441831G。
代表人:孙传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3981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工业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工业北路支行”)与被告***、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工业北路支行未在限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工业北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3元,保全费5000元,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工业北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窦桂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