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住所地:南昌市公路管理局物资储运总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10737。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赣0192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至今未履行(2017)赣01民终1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46462元及利息9529元(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案件受理费574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3713元,共计:2674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银行存款2674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万爱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