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2民初44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28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公路管理局物资储运总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10737。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第三人: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南***北500米处(正饶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第三人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江交通设施厂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熊滨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