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柳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执异11号

申请人:绍兴柳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代大厦B15-16层-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9CX3C。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被执行人: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14588000-2。

法定代表人:凌建新。

被执行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北路30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4300713-8。

法定代表人:潘政祥。

被执行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6403-X。

法定代表人:游荣丁。

被执行人: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柯桥区安昌镇,组织机构代码:14610093-6。

法定代表人:徐宝金。

被执行人:潘政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栋刚,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浙06执719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潘政祥、潘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绍兴柳荷贸易有限公司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6)浙06执719号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浙06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确认已将该案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绍兴柳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权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该债权转让行为已以报纸公告及邮寄送达方式通知各债务人。绍兴柳荷贸易有限公司为该案债权的承受人,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绍兴柳荷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浙06执7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魏晓法

审判员  杨子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