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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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异13号
申请人:尹蕾,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潘林妃,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劳动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5811-6。
负责人:吴坚,行长。
被执行人: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14588000-2。
法定代表人:凌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82625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新区越东北路30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4300713-8。
法定代表人:潘政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政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925908(6)。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月香,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凌建新,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居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16)浙06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潘政祥、***、赵月香、凌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尹蕾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及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浙06执753号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浙0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其确认已将该案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于2020年4月15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给尹蕾,并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寄送各被执行人。申请人尹蕾为该案债权的承受人,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尹蕾为本院(2016)浙06执7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朝阳
审判员杨子超
审判员魏晓法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