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双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异24号
申请人:宁波双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HL17K(1/1)
法定代表人:钱安姑。
委托代理人:张立明,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代码:84599607-3。
负责人:何春晓,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开发区(陈许村)码:74770541-2。
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码:75709604-0。
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泽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城世纪名都售楼部码:55379572-0。
法定代表人:赵金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县巨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方家桥村金晖大厦码:68313057-5。
法定代表人:徐琴娣,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用代码:91330602145880002B。
法定代表人:凌建新。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瑞丽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劳动村57057378-3。
法定代表人:陈连友。
被执行人:张兴根,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国英,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琴娣,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潘政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弥敦道**富运商业中心****(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P925908(6)。
本院在执行(2017)浙06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洪泽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巨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瑞丽化纤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徐琴娣、潘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双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确认说明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7)浙06执68号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浙06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其确认该案中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受让债权转让给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浙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将债权转让给宁波双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分别就债权转让向本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被执行人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洪泽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巨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瑞丽化纤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徐琴娣、潘政祥对上述债权转让确认均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宁波双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为该案债权的承受人,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宁波双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浙06执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朝阳
审判员杨子超
审判员魏晓法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