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执异13号
申请人:**,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潘林妃、王竹青,均系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劳动路**。组织机构代码:75705811-6。
代表人:吴坚,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458800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机构代码:14610093-6。
法定代表人:徐宝金。
被执行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越东北路****机构代码:14300713-8。
法定代表人:潘政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东路构代码:77826256-2。
法定代表人:潘栋刚。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潘政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潘栋刚,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赵月香,女,1963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3执508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潘政祥、潘栋刚、赵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的上级机构。2020年3月30日,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SH-ZS-2020032701”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将本案(2016)浙0603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2SX20200628001-3]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双方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新闻》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6)浙0603执5082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仁康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