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柯桥区平水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31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58800028。

诉讼代表人:楼东平。

被告:柯桥区平水镇***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603ME0147732R。

法定代表人:章云青。

原告***与被告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柯桥区平水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被告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8年8月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6破申2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2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移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被告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柯桥区平水镇***民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公司住所地为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8年8月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2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移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月1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间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时间为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柯桥区平水镇***民委员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柯桥区平水镇***民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玲英

书 记 员  盛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