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91民初26号
原告***与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瀚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丰、周政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瀚高公司处,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双方对仲裁裁决事项“一、瀚高公司向***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工资2482元;二、瀚高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三、***返还瀚高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双方认可上述裁决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瀚高公司应向其支付重大项目特殊奖励10万元及销售绩效工资10万元,但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绩效工资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浮动部分,与管理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特别奖励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激励部分,是对管理对象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奖励”及瀚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特别奖励主要包括季度特别奖励、突出贡献奖励和特殊项目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确定”、“离职人员在年度过程中离职的,无绩效工资”,因双方系在***试用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满足领取特殊奖励及销售绩效工资的条件,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就特殊奖励及销售绩效工资与瀚高公司达成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主张瀚高公司向其支付重大项目特殊奖励10万元及销售绩效工资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瀚高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职务为山东大区副总经理,合同约定***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薪、绩效工资和特别奖励三部分,绩效工资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浮动部分,与管理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特别奖励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激励部分,是对管理对象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奖励。***税前每月工资为13500元。2019年12月5日***收到瀚高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瀚高公司已向***支付了2019年11月份工资,未向***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5日的工资。***在职期间代表瀚高公司签订了2份《采购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签署销售目标责任书。
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署《新员工入职须知》《录用条件确认书》《保密协议》,***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没有返还瀚高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
瀚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载明:“三、薪酬结构……(二)工资性收入1.工资性收入包括基薪、绩效工资和特别奖励三部分:(1)基薪是工资性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按月发放;(2)绩效工资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浮动部分,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3)特别奖励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激励部分,是对员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项激励。2.根据公司不同岗位序列的特点,基薪、绩效工资的管理模式不同。3.特别奖励主要包括季度特别奖励、突出贡献奖励和特殊项目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确定……五、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浮动部分,是体现薪酬差异化和薪酬激励作用的重要部分。员工的年绩效工资根据其岗位序列、职务不同采取不同管理模式,具体为:(一)副经理及以上职务员工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职务员工由公司根据其承担职责及年度考核目标确定其年度目标绩效工资,并根据员工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发放……八、薪酬发放办法……(三)离职人员工资结……3.离职人员在年度过程中离职的,无绩效工资……”
瀚高公司《2019年销售类员工绩效考核与激励政策》载明:“合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公司才予以业绩核算。收到客户单位盖章(公章或合同章)货物签收单的原件文件,或者合同回款率达到50%及以上。”
另查明,***因与瀚高公司劳动争议,于2019年12月1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瀚高公司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6日的工资16640元;2.瀚高公司向***支付试用期中***负责签订的销售合同共计2562.62万元的特别奖励38.44万;3.瀚高公司向***支付试用期中***负责签订销售合同共计2562.62万的绩效工资120万元;4.瀚高公司向***支付试用期期间以不合格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个月工资1.3万元。瀚高公司反请求:1.***返还瀚高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2.***在返还瀚高公司业务资料后,销毁其留存的与瀚高公司有关的全部保密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3.***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上向瀚高公司公开道歉;4.***向瀚高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5万元;5.***赔偿瀚高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6.***赔偿瀚高公司律师费2万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7月1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162号裁决书,裁决:一、瀚高公司向***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工资2482元;二、瀚高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三、***返还瀚高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四、驳回***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五、驳回瀚高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工资2482元;
二、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瑞栋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