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烟执恢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书生。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书生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烟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烟执恢字第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