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张梁、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6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梁,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宝,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九龙江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霞,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张梁与被申请人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梁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张梁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国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梁系因原单位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改造,被集团统一分流安置到国信公司处,并非系一、二审查明认定的情形。二审判决以未经张梁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未采纳张梁当庭经质证的证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判决错误,严重损害了张梁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国信公司是否应当与张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张梁主张其系因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整体改造,被分流安置到国信公司工作,故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国信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首先,张梁向原单位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书写的《员工离职意见书》中明确表明因个人原因辞职,并非“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其次,国信公司是通过中华英才网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张梁因此到国信公司应聘,通过笔试和面试后才被录取并签订劳动合同,该事实与张梁主张的内部人员流动不符;再次,张梁提交的《协商上岗通知》等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系因原单位整体改造而被分流安置至国信公司工作。国信公司与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系不同的用工主体,张梁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梁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初乐坤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