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631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后岔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郭长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政,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后岔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后岔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