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民终3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镇,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系因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整体改造,被分流安置到国信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一、国信公司已经自认根据国信集团的要求,从海天大酒店分流安置人员中招用员工,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2009年,因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对青岛海天大酒店进行整体改造,青岛海天大酒店的股东国信集团启动了对海天大酒店的拆迁改造计划,并对海天大酒店全体700多名员工(包括**)进行分流安置。国信公司在《关于海天大酒店分流安置人员的说明》中也自认2010年年底接到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要求在有关岗位上以内部招聘形式选拔青岛海天大酒店部分员工。2011年2月专门招聘海天大酒店员工,并对13名招聘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是根据公司的要求报名参加招聘。国信公司提交的2011年9月27日招聘公告显示:国信集团及各子公司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应聘。**属于范围内人员,根据青岛海天大酒店内的通知参加招聘,并且经过面试、笔试考核后进入国信公司工作。在这之前,青岛海天大酒店进入国信公司的职工均连续计算工龄。对此次招聘未明示不连续计算,国信公司不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显失公平。三、国信公司的调取档案介绍信显示**属于”调入”,**在一审中提交的国信公司向青岛海天大酒店出具的《介绍信》中称”海天大酒店:兹有**同志,调入我公司工作,请协助办理档案调动相关事宜,多谢合作”。**认为,普通的社会招聘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招用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只有组织内部以及系统内部劳动关系调动才能称得上”调入”。国信公司的公函称***”调入”国信公司,结合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改造分流安置的大背景,以及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和国信公司均属于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能够确认***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青岛海天大酒店被安排到国信公司工作的事实。作为介绍信原件不可能留存在***,国信公司也应对档案转移的过程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未进行进一步查证属于对事实审查不清。综上所述,**在青岛海天大酒店与国信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转换,并非一审查明并认定的事实。一审认定**离开海天大酒店是个人原因辞职,到国信公司工作并非”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认定错误。******
国信公司辩称,**系根据国信公司公开发布的社会招聘信息,自主申请并经国信公司考核、面试合格后与国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故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一、**在2011年12月31日向其原用人单位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辞职,系辞职之后才与国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其向原用人单位书写的”员工离职意见书”显示,其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辞职申请后还备注”无经济补偿金”字样,足以说明**的离职并非基于原用人单位的安排。**对于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到新单位就业,无法从原用人单位处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这一规定,也有非常清楚的认识。二、**在与国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前,通过”中华英才网”向国信公司投递了个人简历,无差别的与其他应聘人员一同参加笔试、面试,经考核合格后才被录用。明显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合理过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国信公司继续履行与**的劳动合同;2.判决国信公司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国信公司职工,2012年1月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2014年12月8日,国信公司向**送达《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国信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续签劳动合同。后国信公司解除了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1月6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报告书写明解除合同日期为”2015.01.03”,解除合同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
后**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自2015年1月4日起国信公司继续履行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23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17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另查明,2011年9月27日国信公司面向社会拟招聘工作人员12名,招聘将委托中华英才网组织实施。后**通过笔试、面试,最终被录取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31日,**向原单位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书写《员工离职意见书》一份,写明因个人原因辞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国信公司是否应当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离开原单位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系个人原因辞职;其次,国信公司系通过中华英才网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通过笔试、面试后被录取,并非”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最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被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分流安置到国信公司,其在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计入国信公司。综上,国信公司在与**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要求国信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加盖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公章的介绍信、《职工健康体检暂行办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提交加盖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公章的介绍信。证明国信公司是明知**系集团统一安排入职,因此采用了”调用我司工作”的表述;该证据原件在青岛海天大酒店人事部,如果**系通过中华人才网招聘的社会人员,不可能用调入。国信公司质证称,对该份证据真实性需要落实;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介绍信虽然有调入二字,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本院认为,**提交的介绍信系办理档案调动事宜,并不能证明**系集团统一安排入职的事实。且,国信公司提交盖有青岛市黄岛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专用章的介绍信一份,该介绍信载明:”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因工作需要,调入**同志……”,国信公司称对原工作单位为青岛光盈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也采用了”调入”的描述。结合该介绍信记载的事实,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纳。二、**提交《职工健康体检暂行办法》,证明集团公司一直执行集团内部流动工龄连续计算。国信公司质证称,对该办法真实性需要核实,对**的证明事实不予认可。国信公司对集团内流动职工司龄连续计算,但**不属于集团内流动,属于个人原因辞职后,再进行的正常社会应聘。对于**所陈述的10元的司龄费用,国信公司对所有的工作人员均给予10元每年的司龄补贴。本院认为,该办法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职工体检办法,并不能证明**系集团内部流动人员。******
另,**提交(2014)黄民初字8927号民事判决书,称该案的**也是国信公司员工,该判决书判决**工龄是连续计算。国信公司称**在2009年9月29日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定向招聘的时候,经过面试、笔试,成绩靠前,入选为国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国信公司根据**在青岛海天大酒店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跟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的情况完全不一致,**在第一次招聘的时候,因成绩靠后,没有入选,所以该判决书无法证明**的主张。******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1年9月27日国信公司面向社会拟招聘工作人员12名,招聘委托中华英才网组织实施,后**通过笔试、面试,最终被录取并签订期限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劳动合同。**主张其系因原单位进行整体改造,被分流安置到国信公司,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结合**书写的《员工离职意见书》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国信公司在与**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要求国信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侯娜************************************************************************************************************************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