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8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镇,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已于2017年6月10日死亡,其父***申请参加诉讼;案外人**以其系**之女为由要求参与诉讼,但未提交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案外人**与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均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