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39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嘉禾圣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禾圣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生宝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