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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崖头泽源防水材料经销处、山东加诚海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3125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在执行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824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书记员 邹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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