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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行终110号
上诉人***因诉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郫都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初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简单以“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并非房屋征收补偿主体。案涉房屋是否征收补偿,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系案件事实未查清。首先,上诉人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且也没有否认上诉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一审法院更是没有陈述认定上诉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理由、依据。其次,被上诉人不履行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不作出相应的征收补偿,是典型的消极不作为,且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房屋改造的权利授予给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更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郫都区政府答辩称,1.案涉国际大都会项目房屋及土地已属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该项目房屋及土地享有处分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国际大都会项目房屋旧城改造授权于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无事实根据。2.国际大都会项目房屋未有被征收的法定事由出现,被上诉人无权决定启动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征收职责的主张并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征收国际大都会房屋的法定职责,但本案原告并非案涉国际大都会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并非房屋征收补偿主体。案涉房屋是否征收补偿,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故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郫都区政府于2015年6月7日作出“关于郫县犀浦大都会旧城改造模拟搬迁项目模拟搬迁相关公告文件不再执行的公告”(以下简称不再执行公告),上诉人***认为郫都区政府应该继续履行模拟搬迁的法定职责,对国际大都会房屋进行征收。本案中,郫都区政府发布的该不再执行公告是对其之前发布的模拟搬迁公告不再执行的告知行为,并非授权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实施征收,该告知行为对旧城改造模拟搬迁范围内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求也无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郫都区政府不负有依个人申请而启动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谢胜山 审 判 员  王晓东
法官助理  宋澄宇 书 记 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