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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称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裁定书
(2020)川行赔终30号
上诉人***因诉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原郫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郫都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赔初4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职权,错误将应由政府征收的旧城改造项目非法授权第三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一审没有进行任何实质审查,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赔初44号行政赔偿裁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就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认为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7日作出的关于郫县犀浦大都会旧城改造模拟搬迁项目模拟搬迁相关公告文件不再执行的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加害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起诉本案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已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初323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20)川行终111号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因此,***所提本案赔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应一并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依照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谢胜山 审判员  李 旭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