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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563号
再审申请人金堂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堂房建公司)因诉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郫都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8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金堂房建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郫都区政府针对犀浦国际大都会旧城改造项目先后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因限期内未达到签约生效率,郫都区政府作出模拟搬迁项目相关公告文件不再执行公告,该公告仅仅是对之前发布的模拟搬迁相关公告文件不再执行的告知行为,并未对金堂房建公司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金堂房建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金堂房建公司针对郫都区政府所作模拟搬迁项目相关公告文件不再执行公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金堂房建公司一并请求对郫都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缺乏相应前提和基础。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均无不当。 综上,金堂房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堂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乐 敏
法官助理张林波 书记员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