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伯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九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绍兴上虞***却塔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金柯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