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全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杭余商初字第2925号
原告:德清县全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塔山小区72幢百渚巷130-1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聿乔,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洪桐村前进组方家村7号。
被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瑶琳镇文源村四组。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德清县全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聿乔、吴生平债权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委托杭州市余杭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方聿乔、***共同归还原告德清县全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押金10000元,于2009年9月底前支付3000元,于2009年10月底前支付3000元,余款4000元于2009年11月底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同意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