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琦(青岛)电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丁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57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岱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单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