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4374号之一
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号18007室。
法定代表人:盛军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彦,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蒋明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德芬)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 吴伊 倩)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