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财保3号
申请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78号第二幢2楼204室。
被申请人: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西湖大道1号18007室。
申请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富某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富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521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富某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杭州富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要求予以保全。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452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