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初847号
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盛军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泰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友先,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TARLITECOMPONENTSLTD。住所地:印度共和国)。
被告:STARLITELIGHTINGLIMITED。住所地:印度共和国)。
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泰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STARLITECOMPONENTSLTD、STARLITELIGHTINGLIMITE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2017年6月15日,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泰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泰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泰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泰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结算退费。
审判长沈斐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