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0846号
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0346B。
法定代表人:盛军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4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富亦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