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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77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圣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中大广场3号楼4层东。

法定代表人:俞逸敏。

本院在受理原告****被告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以与被告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13元,减半收取27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