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盛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美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达锐昌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81执3803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美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滨河路阳崖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贾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美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榆林市***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装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9504元,被执行人榆林市***装饰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执行中,提取榆林市***装饰有限公司在神木市某银行质保金4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榆林市***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81执38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堂
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
代理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