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3482号
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3353877N),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童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朗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51008737),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朗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海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