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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5)官民督字第14号
申请人: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33号中央丽城(一期)A幢2单元17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63号汇溪大厦B区第一层B101。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3039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395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原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