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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03执253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金州湾蓝屿A区*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山中路63号汇溪大厦B区第*层B101。
法定代表人:*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2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039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元由被执行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狼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士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以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25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