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580号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元,原告已预交1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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