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33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安。
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会。
被执行人: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
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成。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113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534717.51元,未受偿金额534717.51元。综上所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3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蕊婷
打印:王蕊婷校对:王蕊婷202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