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5342号

原告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云鹏,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住址不详。

原告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6日,其与陕西力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林公司)签订《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2016年3月1日前已将约定的防火门全部安装完毕,但力林公司至今仍有626118.7元货款未支付。因力林公司在2019年3月已经注销,根据相关法规,二被告作为力林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61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5.5%,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查询,未查到该被告的户籍信息;原告亦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4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彦

人民陪审员  王林军

人民陪审员  强晓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仲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