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91民初1823号
原告:河北爱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79926300P。
法定代表人:马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周,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信用代码:91110102067314960X。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爱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节能源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节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节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服务费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4日,原告爱节能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公司(汇桔网)签订服务协议,被告代理申报2019年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项目,服务费用共计3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2日内预付10000元,项目公示立项后支付10000元,补贴款到账后3日内支付10000元。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请求事项未通过认定,被告将该项目所收服务费按照原路径退还给原告。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9月25日向被告公司账户付款10000元整,双方开始就项目申报事项进行合作和资料准备,并按照石家庄市科技局文件要求进行上报。2019年12月19日,石家庄市科技局网站发布通知公告,对2019年度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事项进行公示,认定公示名单中并无原告,该项目申报未通过认定。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多次与被告员工王奕娜、李梦莹等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在线客服、公函、电话等方式联系退款事宜,均以走流程、等审批为由拖延,至今未退。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北京**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4日,原告爱节能源公司(甲方)与被告北京**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编号为UTC-KBZ-SJZ1909-090F的《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服务产品为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服务费用30000元,第一期签订合同后两日内支付壹万元,第二期项目立项后三日内支付壹万元,第三期补贴款到账之后三日内支付壹万元;三、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四、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为:甲方安排人员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准备及申报/申请工作,乙方就完成合同约定事务向甲方提供咨询、资料收集、按相关要求规整成申请书/申报书及文件递交服务。协议书中另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爱节能源公司(甲方)与被告北京**公司(乙方)就上述《服务协议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服务期限结束后,如乙方提供的申请事项/请求事项被全部驳回或者未通过认定(认证)的,可向乙方申请退回所收费用,乙方将该项目所收服务费用按原路径退还给甲方;协议另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爱节能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告北京**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
另查明,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2019年度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拟认定企业公示》,公示名单中没有原告爱节能源公司。原告爱洁能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公司沟通退款事宜,被告北京**公司未予退还。
上述事实有《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爱节能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爱节能源公司依约向被告北京**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0000元,但被告北京**公司为原告爱节能源公司提供申报服务的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项目未被通过,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北京**公司应当退还原告爱节能源支付的10000元服务费,被告北京**公司至今未予退还,构成违约,故原告爱节能源公司主张被告北京**公司退还10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北京**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北爱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邮编:050035;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鞠 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家宏
书 记 员 王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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