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爱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爱节水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石高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爱节水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1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左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