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7799号
原告: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跃,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