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大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大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卉博览园海中北路旁陈耀祥1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经济联社广州花卉博览园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201之262房。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简珠,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大沙村42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广东大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并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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