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5号
申请人: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孵化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佳晔,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容如,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龚自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姚鑫,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朱纪刚,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姚鑫、朱纪刚的财产共计在价值3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的账户(12×××02)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朱纪刚在成都银行武侯新城支行的账户(10×××36_C100CNY)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300万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迟文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