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孵化大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佳晔,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9层927号。
法定代表人:龚自强,总经理。
案件由来: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四川路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933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不一定存在的,在此情况下为了减少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应以确定的、明确存在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损害其商业信誉,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