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200号
原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孵化大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佳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凤,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9层927号。
法定代表人:龚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