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园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98497089T。
法定代表人:钟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铜鼓县定江东路(小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92910174U。
法定代表人:周元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26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LED显示屏采购款143734元、违约金150920.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59.5元、财产保全费1993元。但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店面,因其债务众多,所得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故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赣0926执34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按比例参与分配得执行款60895.3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926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崇涛
审 判 员 赖 震
审 判 员 兰 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坚
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