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德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669号
原告: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园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984970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娟,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映,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德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泸州北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197295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德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靓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