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8474号
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263幢4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光,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昊杰,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炜,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秀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