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

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6890号
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263幢4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昊杰,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7元,减半收取3218.50元,财产保全费4507元,合计7725.50元,由原告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