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民初1027号
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71236962M。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263幢4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昊杰,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1561837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贺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竺晴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亚丽
书 记 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