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春光热水有限公司

某某光热水有限公司与某某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3495号

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263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71236962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昊杰,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1561837N。

法定代表人:贺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宏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沈文达

书记员郑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