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3495号
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263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71236962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昊杰,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1561837N。
法定代表人:贺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热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宏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沈文达
书记员郑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