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民初29***号
原告江苏佳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园集中区(塍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年山,董事长。
被告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林位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佳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