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683号
原告:迪尔富斯(杭州)研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41846P,住所地杭州萧山桥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兴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尹浩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大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生泽,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佳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084XA,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塍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年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骏、胡亮,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迪尔富斯(杭州)研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诉被告江苏佳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迪尔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迪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迪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迪尔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剑梅
人民陪审员 何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鑫宇